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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延迟履行装修应该怎样主张赔偿
来源:陈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4
浏览量:523

案情简介:消费者A通过收看电视广告,发现某知名装修公司B正在大力促销,遂前往B处洽谈房屋装修事宜。鉴于B促销力度大、奖品多、装修报价不高,A遂签下定金合同,并给付定金1万元,一个月后又签下装修施工合同,并给付装修款5.4万元。然A付款后,B即消极履行合同,设计师长时间无法出具A房屋设计图纸和造价清单,装修工作一直处于停止状态,整个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八个月后,B提示A可以装修开工了,A已对B失去信任,不愿继续合作。因涉及定金和装修款退还问题,A遂诉至法院,要求B还款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1、本合同纠纷适用何种管辖;2、装修合同是否已履行;3、未履行装修合同,过错在何方。

关键证据:定金合同、装修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共四份证据。

律师评判:本案从法律关系上看并不复杂,但因涉及时间较长,前后共计2年多,且双方当事人均为脾气火爆人士,调解、开庭等事项显得矛盾重重。被告律师对本案采用拖字诀,先后提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使得本案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结果适用了普通程序。又进一步增加了本案的戏剧色彩。

根据庭审和律师分析,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里做一个较为详细的分析。一是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涉合同确有在被告所在地管辖的约定,但因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的子案由,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二是本案的装修合同已履行,但继续履行没有意义,被告方B公司确实也做了一些装修设计和报价等工作,但在整个装修中的工作量是微不足道的,装修主体工程事实上没有开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基于装修的信任,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三是本案的过错,从事实上看本案其实有一点混合过错,但被告的举证上存在较大缺失,即双方的聊天记录有8个月的空档,于是其所做工作就很难自圆其说,法官可以自由心证认为这8个月没有进行事实上的合同履行,作为一个大型知名公司,这样的过错是不能以工作人员疏忽进行简单抗辩的。

基于以上三点,法官做出了基本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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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宇峰
  • 执业律所:
    江苏瀛优(常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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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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