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劳动者A在用人单位B工作,因B系建筑公司,A常年外派。A与B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B对A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常年不满意,但也一直未辞退。后B辞退A,A提出与B要结清工资,然工资全部拿到后,其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
争议焦点:B是否可主张两项赔偿。
关键证据:社保记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律师评判:本案是一起带有讹诈性质的劳动争议案件。作为用人单位,应该说基本做到了劳动合同法各项要求,未有拖欠工资等事项,且给了劳动者较高薪水。然未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确实是法律禁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未签书面劳动的情况,都做出了严厉打击的规定。无论用人单位如何善待劳动者,或者如何给予高工资,但凡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都应双倍工资赔偿。正因为法律对这个问题零容忍,使得本案难以进一步的主张企业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对于这个问题是绝对禁止的,连一点缓冲余地都是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