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A通过中介购买B房屋一套,B登记中介信息时,无房产证也没有出示身份证。AB遂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了房屋总价、定金、中介费、部分按揭等事项。因B尚有房贷未还完,无法取回房产证,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A声称已支付定金数万元的现金至中介,遂诉至法院要求B承担双倍定金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定金条款是否成立,定金是否支付。
关键证据:买卖协议和定金收条(A无法提供)。
律师评判:本案从事实上看,B应继续履行合同,确因客观环境无法履行合同的,也因对善意购买人的A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A也存在一定过错,如对B的相关信息严重缺乏了解,没有妥善保管重要凭证定金收条,导致其与中介之间的费用给付链条存在瑕疵。
本案法院判决买卖协议解除,但B不承担双倍定金责任。因中介无法举证数万元定金系A所付,且上述费用为本合同所涉及的定金,法院认为没有实际支付的定金规则不成立。中介与A协商处理相关费用,A亦可通过诉讼要回中介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