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B又将货品销售给江苏北部地区的某楼盘工地,A直接发货至工地。根据合同和订单,A多次发货,B则有时在发货前打款,有时在发货后打款。整个项目结束,尚有部分款项未予支付。A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主要争议:1、A是否按诉请进行了发货;2、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键证据:发货单和付款记录。
律师评判:本案A的证据其实相对单薄,发货单部分并不完整,且部分因为热敏纸打印已经比较模糊。然律师代理时,紧紧抓住发货和B付款的对应关系,仍然能够证明一个销售关系的持续存在。B的律师一度抗辩,送货单签名并不是B公司人员,但仍然不足以推翻,A发货与B付款之间的逻辑关系,且事实上签名人员乃工地人员,本身就不是B公司人员,其大量的抗辩本身没有意义。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双方已经突破了合同的“收到订单或全额货款后10个工作日供货”的约定,且对上述余欠款项的支付时间未作出重新约定。因此诉讼时效抗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