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具体案情:A驾校与B教练签订了车辆承包协议,B挂靠在A下从事驾照考试培训工作。协议约定,A收取B的培训费的一部分,不承担任何责任;B对培训、考试等发生的事故、损失等承担全部责任。后培训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B全责。由此产生了B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工伤保险费用、被撞车和人员的损失费用、本车所在学员的医药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费用,费用合计有近150万。A主张由B全额承担赔偿,B不同意,遂诉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两个,一是A与B系什么关系;二是如果是劳动关系,则B对A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的证据有很多,关键证据是一个,即车辆承包协议。
律师评判:实务中大量存在类似本案的挂靠情形。江苏省为此专门出台了一个地方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其第19条明确规定,驾培经营者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不得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驾培经营者不得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据此,无论是否存在实质上的挂靠,均应认定为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即培训教练是驾校的员工,驾校作为用人单位不能豁免自身的责任,用人单位将全部责任转嫁给员工的车辆承包协议相应条款无效。
但如员工确实因本人重大过错,造成了用人单位很大损失,则仍然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该赔偿一般都低于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本案中,法院按照公平原则,认为教练按50%承担赔偿责任,是比较妥当的一个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