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向C公司借款50万元。借条上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借条署名为B。C转账汇款后,按借条向B主张还款。B多次推脱敷衍,C遂起诉至法院。
关键信息:法定代表人;借款;逾期利息。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公司A与法定代表人B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判:我国的公司法虽一直在建设法人独立于自然人的法律体系,但许多私营企业,老板与公司混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虽有公司法否定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揭破面纱制度,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举证难度很大,很难具体操作。
现有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简化了这一操作,只要能够查明,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即可认定企业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担责。这一规定有利于落实责任主体,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事实上,反过来也一样,如果是公司借款,但如能证明其实是用于老板个人用途,如买汽车、购房、外出旅游、包养小三等,均可将老板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